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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人注意了有人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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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事在
  杨某与李某都是女性,曾同为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文化项目股东群”,该群系公司为该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


  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男性)。杨某作为何某秘书,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
  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外,考虑到
  办案法官方圆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正所谓“祸从口出”。随着
  正如办案法官所言,希望通过这起鲜活的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管住自己嘴巴,千万不要口无遮拦,“乱说话”的后果很严重。

来源:华商报记者宁*配图来源网络

原标题《西安一女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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