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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子套路贷比校园贷更害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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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山东长清一批大学生深陷“套路贷”引起网友
  年8月15日,20岁的北京某外国语高校的大学生范某某,在吉林老家溺水而亡。家人发现他留下的遗书后,他的手机还不间断收到威胁恐吓其还款的信息。通过其家人介绍得知,他此前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高利贷”,已累计达13万余元,其中一笔借款数额为元,一周后需还元,周利息高达元。
  年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据报道,该女生借款的校园贷平台至少有5个,仅在某一家平台就累计借款笔共57万多元。其家人曾多次帮她还钱,期间曾收到过“催款裸照”。
  ……

深陷“套路贷”是大学生无知?还是……

关于非法校园贷、套路贷的报道经常在媒体见到,是犯罪分子“套路深”,还是大学生爱虚荣、不长心呢?网友也吵起来了!

有网友觉得这事儿跟大学生自控力差、爱虚荣有很大的关系:

朱丽娜LenaChu:没钱去借贷的学生,到底怎么想的?有能力还?经常看到这种新闻,觉得他们有点自作自受。
  

Lady汪琳:说到底还是自己自控能力差。。。
  

豌豆小蒜苗:虽然说这种高利贷的公司特别可恨,但是说到底还不是自己找上去的。
  

equence-:是不是各种iphone各种美图相机更新得太快了的原因……
  

闪电不只是树懒:没钱就不能打工吗?就不能省吃俭用吗?非要靠借贷来维持自己光鲜亮丽的生活,新闻爆出多少这种网贷诈骗事件了?真的不只是借贷软件的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竹枝_仙人:现在的大学生为什么需要那么多钱,我上大学那会儿一学期两千多生活费就够了啊……

不过,有网友认为,自控力差的大学生固然有错,但是这个错误的代价未免太大了,这种网贷才是社会的毒瘤:

彼岸灯火:网贷应该严打,大学生固然有错,有他该承担的后果,但是(非法)网贷真的是我国目前的一个大毒瘤,希望大家别一看到这种消息就抨击大学生,而忽视了这种事件本身和后面的犯罪团伙。
  

鸟的天空:这就是黑恶势力。
  

Ricky-黄瑞琦:这些自控能力差的大学生确实做错了。虽然理应受到一个教训,来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但是这个教训的后果是他们承受不起的,这个教训的惩罚对这个年纪的他们有点残忍了。我不太熟悉法律对这方面的约束,但是现在互联网发展迅速,我希望法律能加大力度打击这一批不法无良牟取暴利的人。

还有网友建议,也不能把合法网贷与套着网贷外壳的诈骗混为一谈:

额外得瑟得瑟: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网贷,有些贷款是合法的,有些贷款压根就是诈骗。大部分学生都是被网贷公司的虚假宣传所骗。我之前在办理手机分期,他们宣传的是千分之一的利息,我一看好低,就给办理了,等你签完以后,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他们就跟你玩文字游戏,该打击的还是要打击。

各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

近期,上海市、浙江省先后出台意见,严惩“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三四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中国青年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梨视频、解放日报、

安徽网警巡查执法、新华网、共青团中央等

编辑:西安报业新媒体中心Mia

审核:司徒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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